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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公示

时间:2014-10-10 14:51:16 来源:   作者:卫生局  点击数:

两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公示

一、新农合基金筹集政策

根据国家的新农合政策规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是参加新农合的前提条件,缴纳参合费才能享受新农合的报销补偿待遇。2014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3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全部纳入全县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基金在银行存储产生的利息也全部纳入新农合基金。新农合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参合患者根据相应政策规定享受报销补偿。

二、参加新农合可以享受的报销补偿

(1)门诊报销补偿

1、普通门诊。2014年度门诊统筹报销乡、村两级补偿比例统一确定为90%,每人每日累计门诊处方费用分别控制在50元、30元以内,当日门诊补偿封顶额分别为45元、27元。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为80元。今后将随着筹资水平增加继续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2、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补偿。参合农民患规定四类32种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花费的医药费用,属于新农合规定可以报销部分,按照比例享受报销。

报销范围为药品费用、治疗费及检查费。患多种门诊特殊慢病的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只按病种报销最高限额核算,不分开单独核算。

补偿比例与额度。门诊特殊慢病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0%。各类慢性病报销封顶线为:

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其他3种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0元;

Ⅱ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

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

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

(2)住院报销补偿

参合农民患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用,属于新农合规定可以报销的部分,按照以下比例给予报销补偿。

1、2014年度住院报销补偿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元)

补偿比(%)

单次就诊封顶线(元)

定点

非定点

乡级

100

85%

75%

2000

县级

500

75%

60%

10000

市级

800

60%

50%

20000

省级

2000

50%

50%

30000

2.新生儿参合补偿政策。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次年按规定缴费。

3.住院正常分娩补偿政策。住院正常分娩的,应先行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补助后剩余费用新农合定额补助650元,总补偿额不超过住院总费用。

4.特殊人群补偿政策。经民政、残联、人口等部门核定的低保户(一、二类)、五保户、残疾人(一、二级)、计生两户家庭、12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人及烈军属等参合农民凭相关证件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住院免除起付线。

5、多次住院补偿: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每次所住医院级别分别扣除起付费、享受相应标准补偿,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封顶线。对患有恶性肿瘤的病人,第一次住院治疗扣除起付费用后,本年度内在同一医疗机构的后续放化疗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时可免除起付费用。

6、中医药报销、医疗康复项目、一般诊疗费、120急救车补偿政策继续执行现行相关文件规定。

7、参合农民在2014年度内,每人可获得的最高住院补偿限额为8万元。

8、重大疾病的补偿,对患有27种重特大疾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甘肃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甘卫农卫发〔2013〕125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和新农合支付限额确定为省级标准的80%,超额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具体政策请向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咨询。

三、参合农民域内就医报销程序

在我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就诊即报”。其中:门诊就诊,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办事处直接办理报销手续,由医疗机构垫付报销款。因病住院,需在住院后1个工作日内持合作医疗卡、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身份确认表到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办事处进行登记,并向医院足额交付押金。出院时先到住院处进行结算,然后持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住院费用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到新农合办事处办理报销手续。新农合办事处审核后打印新农合补偿凭证,由医疗机构垫付报销款。

因意外伤害住院的,需要按照意外伤害报销申请程序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给予报销。

四、参合农民域外就医报销程序

参合农民因病需要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到县人民医院、县农合办办理转院就医审批手续。因患急危重症直接就医的,需在住院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转院就医手续。域外住院应选择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到其他各级各类民营、营利性医院、门诊部就医的不能获得报销补偿。

县外住院报销需要的资料有:住院费用正式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入院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有效的转诊证明、参合患者户口簿及家庭合作医疗卡复印件等。

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患者需提供伤情调查证明(村委会、乡政府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盖章)。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给予报销。

五、新农合不予补偿的情况规定

1、因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等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或有第三方支付医药费用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由于自身故意造成的自身伤害(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计划外生育(包括自然和病理分娩);

4、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6、冒名住院,或明显不属于住院条件的住院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不遵循有关转院、县外住院的有关规定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住院情况。

六、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保证参合农民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参合农民发现违规情况可以拨打县农合办投诉举报电话反映,县农合办将按照规定程序尽快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投诉举报电话:712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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