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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工作重点研究 —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视角分析

时间:2021-03-28 09:49: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新时代,案件管理工作乃至整个检察工作面对转型发展、改革发展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案管部门作为综合业务部门,如何充分发挥好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主要职能作用,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提档升级,成为当前和今各级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思考命题和探索的方向。

一、 案件管理工作的演变发展

2012年检察机关探索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对案管部门的职能作了较为具体的描述且不仅限于刑事办案中的职能,通过对案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加以列举,有助于统一全国案管部门的职能,也是当时条件下推动案管工作的一种有效举措。

2019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修改后的条文只保留了案管部门职责中与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受理案件、对办案程序、质量的监督管理等,并对相关表述作了精简处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能,进一步深入开展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工作。

二、 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教育和引导干警不断提升“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聚焦检察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着力增强案件管理能力水平,切实发挥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作用,案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在促进规范司法、提升办案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案件管理工作面临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也存在工作理念陈旧、重点不突出等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案管职能的发挥。

(二)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大部制改革后案管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根据高检院要求,我省基层院进行了内设机构大部制运行机制改革,如我院,按照扁平化模式,将原来的八个内设部门改为五部,立足案件管理的窗口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内部监督职能,将原案管部门与控申部门法律政策研究室合并,外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整合为第三检察部探索改革中对整合后案管的职责权限划分和职能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亟需统一标准,细化规范。

二是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度不够。因案件管理职能定位过于原则,重视程度不够等因素影响,目前,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办案期限监控、案卡信息漏填,包括文书错漏,文书制作不规范,案件信息公开不及时问题适时提醒和帮助办案部门及干警予以注意或纠正,对执法办案是否存在的实体与程序方面深层次问题关注不够。

三是监督管理工作的宽度不够,目前,在员额制检察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扁平化“大部制”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基层院案管部门通常仅有为一到两名干警。案件质量评查与流程监控大多数集中在公诉案件和侦监案件,对于控申、刑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涉及较少,无法 做到“全覆盖”。

案件质量评查有待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既是检验办案质量的试金石,也是约束司法行为的紧箍咒。案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极为重要,对于提升办案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倒逼规范执法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实践中,基层院“案多人少”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任务重和工作压力大,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价值,评查制度机制不完善,考评激励落实不到位,往往拖了案件评查常态化、制度化的后腿。

五是智慧案管建设还需加强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的深入发展,智慧检务是今后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虽然高检院为服务办案开发了四大系统,但是案管工作的信息化手段仍然不足,针对司法体制改革后案管工作需要对每个检察人员办案绩效精准评价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开发和运用智能化的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自动分析系统,帮助案管人员完成对每个案件进行全程、全面、实施监控,开展案件质量网上评查,为绩效考核提供详实的依据。

六是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充分。案件管理在整个检察工作中处于枢纽位置,履行着检察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等重要职能,而检察数据统计分析对于研判检察工作形势,提升检察工作意义重大。目前,基层院的数据分析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数据罗列上,缺少深入剖析数据背后的原因、特点,提出具有建设性,参考性意见建议的业务分析研判无法让统计报表数据由服务和保障检察工作大局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 案件管理工作重点研究

案管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主体,是对司法办案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专责部门,其所拥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督管理手段、监督管理经验是其他部门不可比拟和不可替代的。新时代,案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振奋精神,准确把握案管部门的职责定位,突出管理、监督、评查、分析四项重点,推动构建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

(一)理念革新促发展。理念一新天地宽。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正确与否,从根本上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成效乃至成败。案管工作要实现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先进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工作理念。一是提升服务大举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将案件管理工作与检察工作大局有机融合,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从服务和保障检察工作大局上下功夫,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上求突破二是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寓监督于管理服务中的理念。统筹运用管理服务职能,把管理服务作为监督履职的过程和基本手段,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树立监督意识,秉持爱护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维护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案件管理价值观,促进规范司法,提升办案质量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良性互动,摆脱案件管理本部门“单兵作战”的被动,推动案管部门唱“独角戏”向案管部门主导,办案部门和人员配合协作转变,同向发力,唱响“大合唱”。

(二)做好统筹协调,强化案件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作为 窗口部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切实加强受案审查和结案审核,严把案件进出口,防止带“病”案件的进出。二是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规范保管场所建设,从涉案财物的移送、接收、保管、处理等环节入手,严格审核把关,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涉案财物查扣冻处理工作中的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三)加大监督力度,促进规范办案。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在调研案管工作时指出的,新形势下案件监督管理只能是进一步加强、健全和完善,这是方向,这是没有止境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就是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如何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不仅需要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之外,还需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办案人员依法规范理性文明办案。就是要对标《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流程监督作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抓手加强对执法办案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和防控。突出监控重点,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问题的监管,注重和拓展对强制措施使用、诉讼权利保障、办案责任制要求落实以及公益诉讼等新增业务的监督

(四)深化案件评查,提升案件质量。质量是始终是检察工作生命线。案件管理部门要明确只能定位,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等规范要求推动建立健全网上为主,网下为辅,定性评价、整体评价相统一的案件评查机制,关口前移,实行案件办结即由件承办人先行进行自查,再提交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初查,然后提交案件评查小组进行核查,最后提交分管检察长复查“四级”评查制度,采取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突出评查重点,重点评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大程序、实体问题特别是办案效果问题,对照评查标准,逐项检查是否存在问题,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建立健全督办、通报等机制,督促办案部门对评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开展讲评培训,对于评查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应当提出纠正、补正、补救意见而未提出的,严肃问责追责。确保案件评查落到实处,推动案件评查常态化,制度化。

(五)分析研判数据,发挥参谋作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检察业务态势是案管部门发挥参谋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工作情况、发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交流、加强和改进业务工作的重要举措。一是坚持统计数据日常纠错,通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纠正数据质量问题,增强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定期不定期的对检察业务考评数据进行交叉检查或抽查,强化数据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如实反映检察业务态势,建立日常数据分析与业务态势季度分析机制。建立业务部门会商机制,由案管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参与,结合案管部门汇总检察业务统计数据全面分析业务数据变化反映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重点研究相关态势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民利、检察办案、惩治腐败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科学预判发展趋向,找出检察业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的地方,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业务分析和专题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和业务指导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有针对性地增加检察产品的有效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

(六)借助“外脑”,推动案管信息化。积极适应智慧检务建设新要求,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探索推进案管工作的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建设,实现案管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和电子卷宗系统的部署应用、管理指导和督导检查,有效提高了系统操作水平和规范化水平。


备注:案件管理工作理论研究专题调研组稿(省院组稿,20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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