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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司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1-02-23 10:47:02 来源:  作者:刘琼 点击数:

摘要改革开放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主要成

功经验,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是中央赋予新的重要使命,为加快发展提供了契机。内陆地区应借鉴其他省份大力招商引资、承接国际转移产业、搭建综合性服务平台等成功

经验,全力做好服务平台支撑、产业发展支撑、政策环境支撑,迎头赶上,实现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目标。

关键词:改革开放 新高地 司法

一、侧重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借鉴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吸收理论界最新研究成果,厘清治理思路、明确治理任务、优化治理路径、增强治理能力,推动市域社会治理有序有效创新发展。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取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美好蓝图变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效和实惠。要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市域结合起来,坚持一手抓“经济报表”,一手抓“平安报表”,推动实现“小治安”到“大平安”质的飞跃。要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与纵深推进扫黑除恶结合起来,探索建立“黑不生、恶不出”的长效机制,努力为追赶超越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要以科学把握市域社会治理规律特点、不断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建成更高水平的平安市域为重点。为市域社会治理治理模式、矛盾化解、体系构建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采取措施跟踪服务,促进更多社会治理成果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们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指南。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的具体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市域社会理既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国家治理的大政方针、制度安排、決策部署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又要立足实际对本市域社会治理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推动实践,在国家理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市域层面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解决社会治理中重大矛盾问题的资源和能力,是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決在基层的最直接、最有效力的治理层级,处于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前线位置。市域社会治理做得怎么样,事关顶层设计落实落地,事关市域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加快推进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決市域内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提高市域社会台理理念现代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来说,应树立“五个导向”树立目标导向,加快实现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必须紧紧围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来谋划治理思路、设定治理任务、规划治理路径。要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系统化,坚持在党委全面领导下,统筹整政府、社会、市场等各种力量,增强市或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科学化,深化对市域社会运行规律的认识,更加注重运用协商、契约、道德、习俗等社会内生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決纷争、规范社会行为,善于引导群众在治理实践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智能化,积极推进市域信息基础设施联通、网络畅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增强政府決策部署的科学性、风险防控的精确性、打击犯罪的实效性、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公共服务的便捷性。

二、加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建立

对于涉黑涉恶问题,除了开展专项斗争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实现扫黑除恶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建立健全建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遏制和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有效举措。该县纪委监委围绕“治标、治根、治本”的总要求,按照“建之务实、建之求全、建之有效”的原则,督促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全面分析黑恶势力滋生、成形、壮大等各阶段的具体情况和社会环境,深入查找滋生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土壤的成因,检视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从法律、政策、制度、机制等层面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党和国家决策层针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提出了扫黑除恶的政治任务,旨在夯实基层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黑恶势力的存在乃至蔓延与这一理念和目标格格不入。黑恶势力横行一方、欺压百姓,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严重损害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和公平感,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是社会肌体中的一大毒瘤,必须坚决予以扫除。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鲜明的问题指向

近年来,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如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染指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黑恶势力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如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等等。黑恶势力除了采取“硬暴力”之外,还采取“软暴力”,并且寻求组织形式的合法化,其隐蔽性明显增强。因此,必须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将打击锋芒指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形成对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的压倒性态势,要打早打小,加强情报收集,精确摸底,除恶务尽。对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应当重视从经济方面进行打击惩处,铲除其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消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防止黑恶势力被扫除后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等措施,以利于排除干扰阻力,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

  第二,针对黑恶势力产生和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深挖“保护伞”;二是将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黑恶势力为了寻求生存和发展,通过各种手段向政权部门渗透,寻求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保护伞”。由于“保护伞”的存在,一方面黑恶势力更为猖獗,更难扫除,另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对每一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都要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与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有着密切的关系。要铲除黑恶势力,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要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第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须遵循依法打击的原则,明确政策法律界限,追求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统一。之所以要强调严格依法办案,是吸取了过去由于片面追求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分子而造成部分冤假错案的教训,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过程中,应当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黑涉恶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强调依法办案是其中应有之义,即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不能例外。这样做有利于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坚守政策和法律底线,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最终达到对涉法涉黑问题的常态化治理。

建立预防打击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应当以农村涉黑涉恶问题为重点,同时兼顾城市的黑恶势力预防与打击;各部门应当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应当重视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应当健全帮教管控机制,对涉黑涉恶的高危人员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管控;应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基层政权基础,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应当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执纪执法监督,彻底清除“保护伞”问题;应当加强公民法治教育,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准,自觉抵制落后腐朽文化侵蚀,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局面,使黑恶势力无处藏身。

  在预防打击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首先是各部门协同管治问题。预防打击黑恶势力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公检法机关、政府各部门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治安、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协同管治。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以利于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以利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将预防打击黑恶势力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其次是加强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保障作用。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只有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预防打击黑恶势力,才能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于涉黑涉恶问题,地方党委政府要有坚决的态度,支持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尤其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更是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

  最后,预防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要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举报。人民群众对于黑恶势力最为痛恨,一个地方是否存在黑恶势力,人民群众最为清楚,因此,可以设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和专门举报网站,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协助。人民群众对于黑恶势力既恨又怕,因此,要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以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使其积极投身于预防打击黑恶势力行动之中。预防打击黑恶势力行动是否取得成效,人民群众感受最为深切。通过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治安满意度调查,可以敦促各部门积极作为,确保预防打击黑恶势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着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使市场主体在法治的框架内游刃有余,公平、自由的呼吸,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应着力推进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的法治化,以营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改善营商环境举措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取得显著成效。今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将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重大课题推向新的高潮。

法治优化和保障营商环境

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高级形态,与人治相比,法治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一套规范、长期和稳定的制度体系和相应的实施机制。一方面,法治确立合法经营的边界,并能够保障守法经营者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惩治,以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具体而言,如民法确立“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等,这是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商环境的基础,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又如,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为商事主体在经营管理和商事交易中提供“替代性条款”,以此降低谈判磋商的成本,并在产生争议时提供解决方案。再如,行政法通过确立行政机关的权力内容和行权规范,架起一道防止权力恣意行使的“防护墙”,以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等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各法律部门都在优化和保障营商环境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一而足。法治与营商环境的这层关系,也正说明了营商环境系统的复杂性,需要进行方方面面的利益平衡,以促进其良性发展。

法治提供利益平衡机制

营商环境系统具有复杂性,这致使改善营商环境必然成为一项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方方面面的系统性工程,对这些相关因素的平衡,不仅能够使营商环境的改善走上良性的轨道,也能同时促进法治与营商环境的良性互动。优化营商环境,从调整的对象来看,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宏观的市场环境和微观的经营主体;从其内容来看,包括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也包括政府和市场边界的厘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包括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同时也包括深化国际合作和最终评价体系的完善;从其目的来看,良好的营商环境包括有更稳定的市场预期、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健全的产权保护机制。从外部评价来看,营商环境一直以来都是世界银行和WTO评价全球经济体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法治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也自然能够处理好以上各因子之间的利益关系,推进营商环境整体的优化。具体而言,法治可以处理好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经济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大企业的规制,可以为同行业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且,法治还可以处理好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营商环境的改善有本、有源,并进入良性的循环。最后,法治还能处理好营商自营与社会责任承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使经营主体不仅具备权利意识、规则意识,还具备责任和担当意识,促进社会进步。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使市场主体在法制的框架内游刃有余,公平、自由的呼吸,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明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是为了进一步探索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将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落到实处。应着力推进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的法治化,以营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市场环境法治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法治经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使市场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换言之,也即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笔者认为,首先,应认识到,政府和市场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系统中的两个最重要的子系统,政府和市场在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提供方面各有重要功用,由此,保障两个资源配置系统各尽所能,是市场环境法治化的重要使命,偏废任一系统都是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其次,应确立市场工具在改善营商环境举措中的基础性地位。如今年在资本市场进行的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由审核制到注册制,将形成政府监管信息披露,券商和律师分别管定价和文件这样角色正位、各司其职的股票发行体系,充分发挥发行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最后,确立政府干预政策工具的补充性作用。政府的作用是保障法制的公平、透明实施,并在市场出现失灵时进行干预,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具体而言,在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政府市场监管、市场退出的各个环节,不能因经营主体属于内外资和所有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今年颁行的外商投资法以及现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市场监管方面,政府应在加快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和规则的同时,将主要力量放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使营商环境更加有序化。在经营主体市场退出方面,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救助和退出机制,积极发挥破产审判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并完善企业在退出市场后的工商登记注销、税费缴纳、企业信用修复等方面的配套机制。

(四)政务环境法治化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作基础,在这种政务环境下,经营主体可以心无旁骛的进行市场经营,有长远的市场预期和决策眼光。第一,应持续推进以“放管服”为重要内容的营商环境改革,在减税降费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重点治理违规收费、转嫁费用等现象。一是简政放权,持续推进“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重点解决“准入文件繁多、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为企业解决“入门”的难题;二是坚持放管结合,通过优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给经营主体的市场运行创造安全的市场环境;三是优化政府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多措并举提高政府服务质量。第二,构建科学规范的权利制约和监督体系,规范权力的运行。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没有任何制约、运行不规范的权力极其容易产生腐败。由此,政府在重点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工程建设等涉及重大利益的环节,应坚持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使权力始终运行在合法规范的轨道上,以消除市场经营主体的不信任。

(五)司法环境法治化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18年5月31日,随着法槌的落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家张文中案再审宣判,不仅仅还了其本人的清白,还表明司法对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防守功能。司法环境法治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回应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做好法律解释工作。自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11个和6个主要司法政策和文件,旨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对包括少数投资者保护、公司董事无因解除、公司僵局司法干预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这契合了我国当前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是司法环境法治化的重要一环;第二,推进司法审判公正、高效地开展,促进司法审判公开、透明、程序化。司法环境法治化,审判是核心环节,公正的审判能够发挥法治的教育和宣传功能,也能为各类经营主体带来稳定的预期;第三,进一步加强案件执行力度,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司法救济落到实处。同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对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强化其在市场经营中的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推进司法环境的法治化。

改革开放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追赶超越的关键一招。我们要发扬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秉持大气包容的开放胸怀,坚定不移深化各领域改革、全方位扩大开放,顺势而为、因时而动、乘势而上,把改革开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不断增强新时代追赶超越的动力和活力。

(作者职务:书记员 单位: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方式:17393187137)


参考文献:

[1] 《陕西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浅析》.李孟谦.2019,000(2):73-75;

[2]《打造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轩辕杨子.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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