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九大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论述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这既对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挑战,面对这样的局面,检察工作又该如何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发展路径
十九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司法改革作出了部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些新论断、新部署为司法事业发展进一步指明方向,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必须深刻体会,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体现检察新作为,自觉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检察工作中。
一、目前基层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专业型人才匮乏
从目前基层院的人员构成可以看出,大多数检察干警并非法学科班出身,对于法学理论的学习也较为粗浅,虽然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完成,但大多数检察官的业务能力还是比较欠缺,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各类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犯罪手段呈现出高科技、多样化的特点,除了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凸显外,检察官业务能力水平的欠缺导致的案件质量不高也是一大问题。加之有些基层院地理位置、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很难招考到自己需要的人才,尤其专门性人才更是稀缺,如基层院普遍缺乏文证审查、司法会计类、法医的专业人才,更谈不上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或机构,但每年办理的需要技术部门配合进行技术侦查、检验鉴定的案件却有增无减,技术人才的欠缺最终导致这些工作都无法正常开展。此外,基层检察人员的知识面较窄,对刑事法律相对较为熟悉,而对于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知识了解不深,在办理涉及高科技、新类型犯罪案件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较为吃力,以致在应对新型突发案件时略显不足。
(二)规范性机制欠缺
程序是法律及事实的有效保障。《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文件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程序作出了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但如何将这些程序性规定有效落实,真真正正贯彻实施仍需要规范性的机制予以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机关过多的将关注点落在个案的办理和追求实体正义之上,对于如何规范办案行为、严格落实程序却不加注重。因此,在案件评查的过程就会发现,很多案件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规范的瑕疵,甚至会出现轻微违法的情形。有的办案人员对《刑事诉讼法》故作缩小解释,对案件当事人应当保障的权利及一些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不加重视,甚至未予保障和落实。这与基层人均办案数量过多,压力过大以致办案粗糙有一定的关系,但也暴露出基层检察机关保障程序正义的规范性机制的欠缺。
(三)科技强检意识不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我国“互联网+”工作的迅速推进,检察机关在“互联网+检察工作”方面也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科技的应用为我们检察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认识不够,片面的将其理解为高精尖设备的配置、系统化软件的配备,而忽视了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过分重视“硬件”建设,轻视“互联网+”思维的培养。同时,科技强检意识的不足也表现为网络安全、网络服务群众和接受网络舆论监督的意识不强。此外,基层检察机关在数据管理和数据共享方面能力尚有不足,在检察系统内数据自成体系,与公安、法院之间相对独立与封闭。且在检察机关的各部门之间,依然凭借传统的数据传输方法,很多工作数据散落于各部门不能得到有效的汇总和精确的分析。这些“软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不仅限制了“互联网+”工作的有效开展,也阻碍了基层检察机关的转型发展。
(四)检察官群体职业素质大众化
检察官应是社会的精英、法律界的精英,但由于现行的检察官录用、管理模式,产生了难以保证检察官素质的现象。思想素质上:有些检察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有机结合起来,有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淡漠、执法不公、为检不廉等现象存在。业务素质上:现在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人才比例较低,基层检察院情况特别严重。职业道德上:个别检察官,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不能按照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缺乏自律意识,影响了检察队伍的形象。
二、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应从“硬件”“软件”两方面进行
(一)“硬件”建设就是打造智慧检务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7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提出,智慧检务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从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撑到进一步上升为科技引领,实现检察工作全局性变革的战略转型;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革命。为了适应网络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的这一客观现实,最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领域智慧支撑、全方位智慧服务的总体框架,至此检察机关全面开启智慧检务建设工作。
1、 推进智慧检务具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一是适应时代发展客观需要的重要举措。在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只有充分认识和尊重时代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利用时代技术条件,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才能更加高效地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的重要举措。
二是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需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布局。因此,在检务工作中充分利用网络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是贯彻党中央关于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
三是实现检察工作和管理方式战略转型的客观需要。传统检务工作是建立在传统技术条件下的人工低效率基础上的,而智慧检务则是充分利用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将检务人员从传统人力工作中解放出来的新型检务活动。因此,充分利用网络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条件,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实现检务工作从技术保障到技术支撑,再到科技引领,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中央新时期司法改革战略布局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战略转型的必然要求。
2、检察机关推进智慧检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具有全局观念和网络与智慧思维。所谓全局性观念,至少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智慧检务不是简单地利用硬件设备和平台建设来实施检务工作,而是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领域智慧支撑、全方位智慧服务的总体框架;智慧检务不单单从检察机关一家的立场去建设,而应该站在整个司法系统的高度进行;智慧检务建设不能仅仅从检务工作的现状出发进行,还应该从司法改革和建设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与司法制度的角度展开。
所谓网络与智慧思维,是指在网络与智慧社会里,由于人们的行为日益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因此客观上要求检察人员应该养成网络思维和人工智能思维,并用这种思维来指导检务工作和法治建设。应该认识到,现在社会里,绝大多数案件及其所涉及的诉讼主体都直接或间接与网络相关联,几乎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通过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作为检察机关,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网络时代的技术和社会背景,充分利用网络和人工智能给我们提供的高效技术条件,从而更加高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此,必须树立网络和智慧思维,不能简单地认为智慧检务就是利用智慧硬件平台完成某些检务工作,而应该把检务工作置于网络时代和智能时代这一社会条件下去审视它;只有如此,才能站位高、看得远,才能更好地进行制度建设、人才建设、硬件建设。
其次是完善制度建设。这里的制度既包括人才引进、培养建设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围绕着智慧检务建设与应用管理方面的内容,还包括检察人员智慧检务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更包括整个司法领域有关立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尤其是目前涉及到侦查、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法律规范跟不上智慧司法和智慧检务客观需要,需要站在网络和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对既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再次是重视人才培养。这里的人才特指既懂有关技术又懂法律和检务工作的专门人才。虽然智慧检务很大程度上是解放人的活动,但是,无论是智慧检务软件系统的开发设计,还是软硬件系统的应用都离不开专业人才。智慧检务软硬件系统及其平台在物理上是由硬件、软件组成的。其中的智慧系统,即人工智能系统,是由算法支撑的。所谓的算法(Algorithm)是指实现某一问题方案的策略机制的计算机程序。对于实现检务智能的人工智能算法有其特殊性,即它不是单纯地完成某种活动的程序,更要具有法律思维的程序。法律思维贯穿于检务人工智能算法开发和设计全过程。因此,对于智慧检务中的人工智能算法的开发设计人员需要既懂法律,又懂技术,否则无法有效实现智慧检务功能。因此,人才培养是智慧检务的基础性要素,它决定了智慧检务能否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目标。
最后是加强平台建设。目前来看,智慧检务建设包括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在内的六大平台。从物理上看,这六大平台智慧检务都是由不同的硬件系统以及协调支持不同硬件系统工作的软件系统组成。
(二)“软件”建设就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除了硬实力的加强之外,还需要加强软实力的建设,软实力的建设最关键的就是队伍建设。而法律监督职责的切实履行,要求执法人员有先进的执法理念、规范的执法行为、刚正不阿的执法精神,而这一切离不开一只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如何建设一支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检察队伍,笔者认为应从几下几点做起:
一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法治专门队伍的素质关。建立健全检察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针对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对职前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对培训内容、方式、期限等提出统一要求,明确标准,保证检察人员的基本素质。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检察人员的规范便捷机制,以建立检察人员单独招录制度为核心,科学设定招录条件,规范招录程序,重点解决基层、边远艰苦地区专业人才引进难、招录难等问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扩大检察官选拔范围,吸引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和资格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
二是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充分体现检察人员职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科学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提高检察官任职条件,解决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体现检察官职业性质和特点;建立检察辅助人员的职务序列设置,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建立检察官单独薪酬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提升职业尊荣感,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三是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提高司法能力。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不再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录检察官,初任检察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统一分配,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除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学者外,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一定任职年限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明确逐级遴选资格条件,确保政治过硬、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法律人才成为检察官任职人选。建立完善检察官遴选的规范程序,坚持党管干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选任。
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那扇“门”已找到,检察工作行稳致远的良方亦开出。转隶已完成,转机在当下。大家要凝心聚力,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用实际行动把美丽蓝图变为壮丽现实,在法治新征程上续写检察新篇章,努力开创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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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黎,重视检察智库建设,推动检察工作创新与发展,《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18年第06期.
【4】王懿颖,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促进基层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文科级期刊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