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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两当县人口局公示牌

时间:2014-10-10 14:43:42 来源:   作者:两当县人口局  点击数:

两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优先优惠政策(涉农资金)公示内容

两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8.19

一、奖励扶助政策

(一)、国扶对象确认条件

1、救助标准为960元。

2、救助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年满60周岁。

3、省扶对象: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1973年后生育,且其他条件符合国扶条件的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所辖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评议后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七天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将初审的新增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以上。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公示后,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报告单》报地(市、州)和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备审。最后,将经确认具备奖励扶助资格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奖扶标准: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夫妇在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按人年均不低于720元(2012起调整为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特别扶助政策

(一)、扶助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家庭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村(居)委会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召开村(居)代表会进行民主评议。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拟扶助对象,依据扶助对象条件和有关材料原件,通过走访群众、入户核查和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扶助条件者,在本人所在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档案(包含:①本人书面申请、②公安户籍复印件、③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伤、病残证明复印件、④《审批表》)。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个案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在新闻媒体公示7天拟确认扶助对象名单。根据社会举报情况最终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并在《审报表》(县、乡、村级存档表)中加注审批意见和加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章。以正式文件(附《审报表》乡、村级存档表)批复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扶助对象《审报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正式文件并后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上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三)救助标准:子女死亡救助每年为1620元,子女伤残救助每年为1320元。

三、农村二女结扎户一次性3000元奖励

1、奖励对象条件

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按照甘肃省生育政策的规定,生育一个女孩后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②、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③、夫妻双方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女孩。夫妻双方再婚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计入现存子女数。④、自愿采取结扎措施。

(二)奖励程序: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育龄夫妇由一方落实结扎措施后,

1、申请领取《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

2、村委会初审、张榜公布;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布、上报;

4、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抽查、公布、上报;

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审核、备案、审批。

(三)、奖励标准:对农村当年落实节育的二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给予3000元现金奖励。

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制度

(一)救助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困难家庭

(二)救助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填写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审批表,一式三份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二女结扎户提交二女结扎户光荣证,同时提供相关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伤残,疾病诊断证明。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甘肃省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办法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以组和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确无异议后,在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将拟救助对象的名单和相关证明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通过走访群众,入户调查和核对相关计划生育资料以及公安户籍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确无异议后将救助对象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救助对象再进行核实,确认救助对象。将确认对象的救助名单,救助原因和救助标准以正式文件下发乡镇人民政府,并发放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证,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3、独生子女领证户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有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单独申请再生育政策

一、独生子女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1、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3、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双独夫妻还需提供双方所在单位和现居住地社区(村)以及双方父母所在单位和现居住地社区(村)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二、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共同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夫妻双方户籍簿或者户籍证明;

4、夫妻双方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

5、夫妻二寸合影照片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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