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二、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三、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严禁超期羁押;
五、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六、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七、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八、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九、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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